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发布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1日发布,该办法对湖南省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进行了规范。
十一类主要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省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另行明确。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确权、储备管理、交易申请审核等工作。
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排污权证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排污单位依排污权证载明的排污权指标,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
可交易排污权包括:(一)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扣除减排义务后所形成的排污权;(二)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三)其他依法可交易的排污权。